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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