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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11-12 17: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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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169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保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06年,根据党中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指示精神,我区组织实施了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五年来,我区近千名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号召,为农村基层建设作出了贡献。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09]42号)中关于 “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8月起,将全区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8月起,全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我区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其中,2009年招募的、截止20108月底仍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20098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凡是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的各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的当月,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其基本办理流程为:

(一)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以县为单位,由各县人社部门汇总本辖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经县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统一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的拨付到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个人缴纳部分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在个人补贴中代扣,每年的1月和7月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办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社会保险的材料包括:

1.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2.“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复印件)

3.“三支一扶”大学生花名册;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当地的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发放。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未满离开岗位,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00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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