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桂人社函〔2011〕1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退休人员补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百人社报〔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其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已有明确的规定,请严格按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 待遇 函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