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桂事改办发〔20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四、关于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的首次岗位聘用问题。在首次岗位聘用中,已按政策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聘岗位不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延长退休的正式批准文件。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的首次聘用问题。对于已经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了工资套改的原工勤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可参加现聘岗位类别的竞聘。单位自行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但未实行工资套改的原工勤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应在工勤技能岗位相应等级聘用。首次聘用完成后,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工勤人员可参加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后勤服务控制数聘用人员和非实名编聘用人员暂不实行转岗。
六、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36号)等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新的用人机制,在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现有在编人员和取得竞聘资格的原编外在岗人员一起纳入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管理实施范围,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对原在编人员需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中注明。
七、关于首次岗位聘用认定须提交审核的材料问题。首次岗位聘用认定时,事业单位须提供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说明书、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前后情况对照表、本单位聘用人员合同样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各一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有关材料模板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xlssgovcn)下载。
八、关于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人员岗位变动的问题。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的人员岗位变动应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在原聘岗位工作满一个及以上聘期,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变动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
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获得新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中仍有岗位空缺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上报认定材料时,需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前后对照表、岗位聘用变动审核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批文、岗位聘用变动人员花名册、岗位聘用变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九、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范围和对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改变其原编制性质。
十、关于聘用合同中甲方如何确定的问题。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须由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后才能办理。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因此,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关于聘用合同期限确定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签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或项目合同。
十三、关于聘用合同中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式)〉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4号)中第五条第四款“关于甲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和我区目前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
十四、关于聘用合同中工资构成和标准确定的问题。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三部分,其标准根据岗位聘用中认定的岗位等级、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事业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十五、关于用人单位违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在国务院下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之前,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