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5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畅通弱势群体维权通道,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率,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工作,服务农民工、未成年工、伤残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等弱势群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绿色通道”适用范围
仲裁“绿色通道”是指农民工、未成年工、伤残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等弱势群体(以下简称“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遵循依法、公正、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法定程序限度内,保障处置的顺畅及流程的提速,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快速处理机制。
二、受理阶段做到“快调”、“快立”
(一)受理阶段做到“快调”。仲裁机构收到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后,要及时对案件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咨询、仲裁建议书、电话、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宣传政策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劳动人事争议在仲裁立案受理前化解,避免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讼累”。
(二)建立首问导诉服务制度。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最先接待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指导其按格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员记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名或按手印予以确认,减少申请人程序性负担。
(三)推行风险告知制度。将因仲裁请求不当、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委托授权不明、举证不能、超时限举证、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能准确提供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逾期申请、不遵守仲裁纪律等情形可能导致的不利仲裁风险,要适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
(四)正确掌握仲裁申请时效。在立案审查时应正确掌握仲裁申请时效,根据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慎重把握是否有中止、中断以及其他仍在仲裁时效内的法定情形。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确实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依法撤销案件。
(五)实行优先立案受理。仲裁申请书填写规范、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尽可能做到当天予以立案受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交材料不完备的,仲裁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优先、及时立案受理。仲裁机构应指定仲裁员联系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优先确定开庭时间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优先开庭审理。
三、裁决阶段做到“快结”
(一)推行一步到庭制度。对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试行在办理受理手续时一次性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尽量减少仲裁文书送达次数。
(二)试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处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案件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征询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答辩期。对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自愿缩短仲裁答辩期的,可以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届满即组织开庭;对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期间,提高仲裁效率。
(三)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方面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可以实行当庭裁决。无法当庭裁决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优先、尽快作出裁决,最大限度地缩短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期限。对其他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争取在45天内提速审理终结。确需中止、延期审理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要严格依法做出终局裁决,争取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四、裁决结果做到“办好”
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优先予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以保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和保障。
五、适当授权促“提速”
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将有关仲裁程序事项的通知、告知、审批类仲裁文书的签发适当授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以减少仲裁文书内部处理环节,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快服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速度。
各地要将推动实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作为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仲裁“绿色通道”畅通,体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人文关怀,推动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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