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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1-03 16:2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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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77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精神,现就认真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贯彻落实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浓厚氛围

    全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规定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日常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及时将规定主要内容传达到社会保险管理的每一位干部职工,让其深刻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参保人以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自身、家庭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学习宣传的积极性。要注重把学习宣传规定与开展廉政教育、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结合起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敦促每一位干部职工严格遵循“二十个不准”,坚决遏制职务犯罪。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网站、手机微信等多种平台,通过印制宣传资料(手册)、宣传挂图或定期推送手机微信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学规定、守规矩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领域,严防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要严格按照人社厅发〔2017107号文件要求,以负责基金收入、支出审核审批负责人和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具体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重点,将贯彻落实规定列入年度干部职工业务培训班的必学、必考内容,切实做好教育提醒预防;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日清月结。要认真梳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优化经办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坚决堵住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漏洞。要重点加强对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特别是在政策变化、干部人事调整等重要时段的行政检查和稽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习贯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扎实有效

    全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经办机构及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的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以备上级检查,以确保学习贯彻规定扎实有效开展。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131以前将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的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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