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5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1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第29号令废止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一律不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提前至2008年4月1日开始不收费。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把此项工作作为为民办好事和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做实,并确保鉴证、办案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