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失业预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5]4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0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失业预警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预警的任务
失业预警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各级政府提出的失业调控目标,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当失业预警指标进入风险区时,即发出预警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当应急措施生效,失业预警指标回归安全区时,警报解除。通过失业预警,使各地能够对失业调控目标进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各级政府失业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失业预警主要指标
失业预警的指标,由上级政府制订和下达的年度失业调控目标任务、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构成,主要包括: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
(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
(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三、失业预警安全区及风险区的界定
(一)失业预警安全区
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失业预警处于安全区内:
1.实际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
2.实际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
3.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6个月。
(二)失业预警风险区
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失业预警即进入风险区内:
1.实际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
2.实际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
3.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6个月。
四、失业预警的操作
(一)全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由自治区政府于每年年初制定并分解下达给14个市。
(二)各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给市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数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再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
(三)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在两项控制数分解下达后20日内制定本市、县(市、区)年度失业预警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县(市、区)一级的实施方案要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市的实施方案要抄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失业预警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控目标;
2.调控的政策和工作措施;
3.按月预测的失业预警主要指标情况;
4.进入失业预警风险区的应急预案。
(四)建立按月预警的制度
自治区对各市、各市对各县(市、区)失业预警中的三大指标情况按月进行监控,对风险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和指导。
(五)建立失业预警月报表制度
1.各县(市、区)每月终了5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失业预警情况表》。
2.各市要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失业预警情况表》。各市报送报表时,对所辖各县(市、区)情况一并上报。
五、进入失业预警风险区的处置措施
(一)立即以正式文件报告同级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统筹地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并且在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后仍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由统筹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的规定向自治区提出申请调剂金补助。同时由同级财政按政策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弥补应由同级财政承担的收支缺口部分,以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六、凡未能按自治区政府桂政办发[2004]205号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失业预警工作,造成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追究工作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失业预警情况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校 对:侯龙生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