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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行为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07-28 15: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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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我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行为的通知
 
桂劳社失险字[2001]8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我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行为,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保险缴费手册》登记在册人员。
  二、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申领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如实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同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和认定,对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失业人员失业的原因进行审核认定。
  1、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的,审核其终止的日期;
  2、解除劳动关系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审核其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的原因;
  3、企业关闭、破产的,要审核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甄别其应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名单;
  4、企业裁减人员的,审核企业的裁减人员政策依据方案、名单、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被裁减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数额和被裁减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
  (二)对失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和缴费时间进行审核认定。
  1、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前,职工本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审核认定后,要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发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不多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发放;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发放;
  3、条件成熟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劳动力市场设窗口发放。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时间为每月15日至20日。
  七、失业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其他活动,并凭《职工失业证》和本人印鉴在规定时间按月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人不能代领。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含保外就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和不参加就业、转岗培训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后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1、再就业并重新失业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十、除农民合同制工人外,不能够实行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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