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0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达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通过采取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等措施,认真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实现稳定就业。2007 年底前,全区要在14 个市的市区和20—30 个县(市)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通过2—3 年的努力,在全区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并逐步建立动态的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 人就业或1 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 个月(含3 个月)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就业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 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县(市、城区)劳动保障部门。
3.县(市、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一份存档,并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零就业家庭享受援助政策和就业情况。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1) 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 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 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 人(含1 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3) 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 个月无法与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对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收回其原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
四、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的援助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一)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为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 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照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等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凡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七)各地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五、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各市要在2007 年7 月底以前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援助对象,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零就业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援助方案。
(二)做好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储备工作。要想方设法开发和储备一些适合零就业家庭就业的工作岗位,以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零就业家庭就业需要。同时,要做好跟踪服务,了解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就业稳定性。
(三)统筹解决好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资金问题。各市、县可在历年就业再就业结余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经费,专项用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以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广西,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各级政府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总体工作中。2007 年,各市人民政府都要确定2 个县(市、城区)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工作重点县(市、城区)。要在做好重点县(市、城区)工作的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专项促就业活动,统筹推进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定期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自治区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广泛宣传,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就业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氛围。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增强协调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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