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关于做好我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10-27 10:01:44
  • 来源:
【 字号大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体育局

关于做好我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91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直属体育训练单位:

当前,我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正处于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0911届全国运动会的关键时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精神,认真做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受到事故伤害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解决广大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激励运动员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现就我区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直属体育训练单位优秀运动队编制内运动员和编制外试训运动员应纳入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范围。自治区直属体育训练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尽快为运动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治区直属体育训练单位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1%执行,其后费率的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自治区体育部门负责解决。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的工伤认定统一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自治区体育部门不再继续评定运动员伤残等级。自治区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适当增加运动医学专家进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

二、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自治区各直属体育训练单位应在其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试训运动员个人不用缴费,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未能转入编制内的试训运动员停止试训的下个月起,所在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试训运动员到新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被派遣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参加比赛和训练,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工伤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照自治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运动员受伤前二个年度同类同等伤情的日平均医疗费用标准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支付。其中,对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伤残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对解除聘用关系的运动员,其所在单位要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由运动员所在体育单位负责解决;并将解除聘用关系的运动员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做好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关系到我区运动队伍建设和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调动和发挥我区运动员参加北京奥运会和全国运动会训练和比赛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妥善解决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好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