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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12-04 15: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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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7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了做好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6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2007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2.52%计算。

二、2007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按月利率分段计息:

第一段:200711317月利率为2.1‰

第二段:2007318日至518日月利率为2.325‰

第三段:2007519日至720日月利率为2.55‰

第四段:2007721日至821日月利率为2.775‰

第五段:2007822日至914日月利率为3‰

第六段:2007915日至20071220日月利率为3.225‰

第七段:20071221日至1231日月利率为3.45‰

三、2007年度个人账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率3.45‰计息。

2007年,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请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指导、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计息、对账、入账,切实维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利益。

OO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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