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区统一使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资格证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管理,我区决定统一使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3月1日起,凡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二、从2008年3月1日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后,不再向其发放《职工退休证》。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精神,市、县(市、区)使用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
四、全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发放和使用的指导工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
附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式样及说明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二、说明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规格:长ⅹ宽=ⅹ。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分为正背双面,使用双铜纸印制。
3.正面:左上方为全国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险”标志,中间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下方为“(本证仅限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者使用)”。印制标准格式为:①LOGO大小:14Ⅹ,颜色:CO M20 Y60 k20;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字体:汉仪综艺体,字号:15号,颜色:Y100;③“本证仅限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者使用”字体:方正细黑一,字号:10号,颜色:Y100;④底纹颜色:C15 Y0 K0。
4.背面:左上方至左下方依次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始发基本养老金年月、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右上方为“一寸彩照”;右下方为印制直接套印的红色圆印,即为发证的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自治区本级为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专用章)。印制标准格式为:①“姓名......”文字:宋体,字号:11号,颜色:Y100 ;②相框尺寸:27ⅹ;③公章大小:21ⅹ,颜色:M70 Y60;④底纹颜色:C15 Y0 K0。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背面的填写,“姓名”必须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一致,“社会保障号码”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始发基本养老金年月”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第一个月,“发证单位”为实际发放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发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时,必须将背面所有信息按规定打印齐全,粘贴相片后过塑。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