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8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转发了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为使试行办法在全区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区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批准,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广西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经济的大发展,必然带来建设征地项目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落实,征地项目受阻的现象时常发生。为了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二、积极配合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涉及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内容,其重点、难点是养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准确理解《试行办法》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彻底摸清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对养老保障方面要把握好几个重点:一是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内、外的界定;二是要科学地确定好养老保障水平,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及物价指数上涨不断调整,各地必须考虑这个因素,在确定养老保障水平时起点应相对提高,一般定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上较为适宜;三是要合理确定好养老保障资金个人、集体、政府各方出资比例;四是要明确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相关规定;五是要考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细则。总之,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切实可行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认真做好养老保障缴费金额的测算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采用一次性缴费的办法,且是先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然后采取倒算的办法确定缴费金额,不同年龄的人所缴费金额也不同,测算缴费金额涉及被征地农民年龄、养老待遇标准、人均预期寿命、基金存款利率等诸多要素,情况复杂。为保持全区政策的相对统一性和平衡性,除了养老保障标准和资金筹集三方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外,涉及其他测算要素原则上应保持全区统一。即按养老保障待遇启领年龄为60周岁,人均寿命为75周岁,养老保障基金存款利率为3%进行测算(具体测算办法可参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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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抓紧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养老保障从参保缴费到领取待遇,时间跨度大,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就无法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参保人员的应有权益。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管理工作,从统筹地区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审核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具体操作办法及有关账、表、册、卡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设置等等,不断巩固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落实好经办机构和人员及经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业务量大,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经费。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由其负责经办;现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暂由劳动保障局指定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今后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向政府申请成立相应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未到位的,要尽快调整到位。经办机构所需经费要按照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
六、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施行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也是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职尽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和大力支持,齐心协力抓好此项事业。同时,在贯彻实施《试行办法》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金额测算示例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金额测算示例
设某市征地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80元,根据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关于养老保障水平应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精神,参照当地历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年均增长幅度,我们将该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养老保障月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5倍即每月领取养老金定为270元;对16至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的启领年龄,每推后一年领取养老金,月标准增加5元,即59岁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障月标准定为275元,58岁定为280元,57岁定为285元,照此类推,16岁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障月标准定为490元。
某市养老保障水平确定后,按全区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障启领年龄60周岁、人均寿命75周岁、养老保障基金滚存增值利率3%等诸要素进行倒算,测算出每个年龄段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具体计算方法是:
1、以60周岁为界线,16岁至不满60周岁的人员的缴费总额计算公式是: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0.00678÷(1+年利率)n 。n代表缴费年龄到60周岁的积累年限。如某征地农民16岁参保缴费,即n为44,将其代入上述公式:缴费总额=490÷0.00678÷(1+0.03)44=19685元。
2、满60周岁的人员的缴费总额计算公式是:缴费总额=月领取待遇标准×12(
3、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也要缴纳一年的保险费作为养老保障入门费即月领取待遇标准270元×12=3240元。
测算出每个年龄段人员应缴费总额后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个人、集体、政府出资比例算出各方应承担的资金额。
测算有关数据见下表: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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