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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08-12-04 17: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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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劳社函[2008]341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行《关于请求明确广西农行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农银桂函[2008]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从实行行业统筹之日起,原身份为干部或固定工的农行参保职工,19941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从固定工转聘的聘用制干部,在19941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从社会上招考录用的聘用制干部,199411日前聘用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411(含)后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处理,从招聘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三、199411之前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固定工的储蓄代办员,其19941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411之后才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固定工的,按其转为固定工之前的身份参保缴费。

 

                                                      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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