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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08-12-04 17: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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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桂劳社失业险函[2008]8

 

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死亡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钦劳社报[2008]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不能代为申领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二、失业人员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死亡的,视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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