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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区直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备案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需附上相关材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12-31 0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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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中区直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          

            备案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时需附上相关材料的通知

桂社保局发〔200876

 

中、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失业人员增多的问题,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严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入口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从下文之日起,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失业人员备案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附上以下两项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一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或用人单位事先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经工会签收的材料1份;二是属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材料以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各1份。其他证明、备案材料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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