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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12-31 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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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做好非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社保局发〔200883

 

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8号)精神,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失业人员增多的问题,确保非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按照实际接收转移的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人数,按时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并按季度申报划转非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用。申请下拨失业保险基金须在本季度季末当月20日前向我局失业保险部申请,不能跨季度和跨年度申报。失业保险部在接到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划转失业保险基金报告的次月底前拨付。基金到账后,请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并邮寄送我局综合财务部。

 

 二、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前已拨付的不再按新标准增拨划转基金;调整后转移的失业人员一律按新标准拨付。申请划转基金时如遇到调高标准后因过渡阶段发生新旧标准计算不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

 

三、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基金申报拨付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0517号)的规定申请划转失业保险基金,不按要求报送的退回重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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