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调整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签到做法的通知
桂社保局发〔2008〕75号
驻邕中、区直单位及失业人员:
为了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失业人员增多的问题,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现对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签到做法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到我局失业保险部签到。如果因找工作不能按月签到者,可以补签。
二、因异地找工作或上学、出国出境探亲、生育、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我局失业保险部签到的失业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签到。委托他人代签到时,应向失业保险部经办人员出具相应的委托证明。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规定,我局原则上在每月1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失业人员在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账户中。如果发现重新就业,或不签领、不补签等违反失业保险法规规定的情形,我局将按照失业保险法规政策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就业期间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退回我局。
四、本通知从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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