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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1-14 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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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做好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69

 

各有关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签订了工作目标协议书。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号)要求,以及落实所签订的工作目标协议书有关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格审核

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参加,以各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填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紧急通知》(桂劳社发[2008]6号)于20081月底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人数为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人员实行三家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并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附件1),完善审核手续,做好备案及参保登记的基础工作。相关人员参保的资格审核工作要求于20081025日前完成并上报。

二、认真做好服务事项

(一)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所需的花名册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送交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和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到花名册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相互合作,于200810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二)医疗保险待遇。对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811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三、关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补助资金标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1260元。就此标准,中央财政2008年先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2009年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制定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于2008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通过各统筹地区财政划转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地要精心组织并确保于2008年底前将尚未参保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不得单独列帐管理、封闭运行。

已经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统筹地区,应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其他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统筹考虑用于帮助濒临破产的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助资金结算。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于20091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提出结算补助资金的申请,上报《广西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于2009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落实参保经费仍有困难的,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

四、关于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于200812月底前,将对各统筹地区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及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为了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落在实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任务分解,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分管领导与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另附)。请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协议书后,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在20081025日前,将本地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本地政府盖章的三份协议书分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一份协议书留存本地政府。

(三)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按上级要求,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从200811月至20091月,每月8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报送《广西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调度表(汇总表)》(附件3)和《广西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调度表(统筹地区明细表)》(附件4),并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汇总后,按时间要求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

(四)建立联络员机制。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财政部门各指定1人担任此项工作的联络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联络员负责统筹地区内协调工作。请将各统筹地区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于1025日前以传真方式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附件:1.广西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

2.广西各统筹地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

3.广西各统筹地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调度表(汇总表)

4.广西各统筹地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调度表(统筹地区明细表)

 

             O O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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