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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区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5-04 15:4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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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

中区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社保函〔201849

 

中区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局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填报口径

(一)2018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017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二)企业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编外人员按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凡是国家统计局未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申报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分别申报,职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评奖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3号)规定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申报,即: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考评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2.有财政部门预算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行政机关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函》(桂财社函〔201430号)规定,统一按财政厅核定年度部门预算的单位医疗费全口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即单位缴费基数应为基本工资加津贴和奖金(或绩效工资)等应发全额工资核定口径计算。其他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条第(二)款申报。

(四)在我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我局领取基本养老金(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单位须为退休人员及领取待遇人员申报基本养老金收入,其申报基数为201712月基本养老金。2018年退休的人员,核定基本养老金无变动的,无需申报。

(五)关闭破产企业,56级因工伤残人员以201712月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由工伤人员的管理单位报送,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在数据采集系统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及在我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我局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缴费基数在我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无需再提供基数申报表纸质材料,单位留存备查。待我局审核后,可在数据采集系统或网报系统自行打印基数差额补退清单。

(二)业务窗口申报流程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请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及在我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我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申报,请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四、工作要求

(一)缴费申报工作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52日至2018610日。

业务窗口申报地点:自治区社保局二楼受理大厅。

(二)各参保单位申报2018年缴费基数后,从申报次月起启用单位申报的2018年缴费基数。

(三)2017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将重新计算2018年的应缴数额,并对之前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2017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已退休、停保、终止参保的人员不进行社会保险费调整。

(四)为维护职工权益,基数申报表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名。

五、其他事项

(一)对不按本文规定的时限要求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参保单位,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20187月结算期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费单位补报缴费基数后,我局再按照规定结算。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申报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填报工作,确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真实、准确、及时。对瞒报、漏报的情况,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报过程如遇问题及困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社会保险网报问题咨询电话:0771-5893851,机关事业单位数据采集系统及其他问题咨询电话:0771-5867127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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