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8〕5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2019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732.2元,下限为3346.5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
月缴费基数(元) | 缴费比例 | 月缴费金额(元) |
3346.5 | 20% | 669.3 |
3904.2 | 780.9 | |
4462 | 892.4 | |
5019.7 | 1004 | |
5577.4 | 1115.5 | |
8366.1 | 1673.3 | |
11154.8 | 2231 | |
16732.2 | 3346.5 |
三、2019年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统一使用66928元/年或5577.4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