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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

  • 发布时间:2018-12-26 09:0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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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在抓好国发〔201839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同时,我区结合实际,细化补充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一)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支出范围不限。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2019111231,对我区困难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参保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认定标准及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2.不裁员或少裁员;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提出申请。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一)全区各级各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准公益性服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就业,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就业者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年化综合费率不得高于0.87%,再担保机构年化综合费率不得高于0.4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每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项考核,服务的小微企业户数和融资担保规模可计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规定的户数和规模考核指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就业提供的符合桂政发〔201662号文件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可以按照广西“4321”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来运作,由财政按规定给予“4321”风险分担及代偿补偿资金。

(二)对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各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贴息。对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经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认定为AA级和AAA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三)鼓励申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比例较高的可优先评选。

(四)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给予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加大培训支持力度

(一)2019111231,经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含已经认定的)的困难企业,组织已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后,给予企业每人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项目制”方式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1120201231,对参加以上培训且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20191120201231,取得我区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在工作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县级1000元、市级1500元、自治区级2000元。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资金列支。

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制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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