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就业扶贫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推进就业扶贫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0〕48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区就业扶贫政策应享尽享。加强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及时按调增后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车间发放带动就业补贴,主动帮助车间做好招用工服务。结合实际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为更多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提供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和劳动能力等个人实际情况的摸排工作,防止出现将不具备劳动能力人员安置上岗变相发钱的情形。科学合理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岗,一是防止所设岗位超过实际需要,杜绝“吃空饷”;二是防止岗位开发少或不开发,无法满足行政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群众通过就业脱贫需要;三是规范上岗人员管理和岗位管理,确保上岗人员按劳获酬,防止干多干少一个样,严禁出现贫困户“轮流坐庄”等泛福利化问题。
二、扎实做好贫困劳动力摸排和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持续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资源调查更新工作,掌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意愿,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服务。加强省际、区内劳务协作,劳务输出地要做好贫困劳动力务工动态信息更新,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完善务工地点、务工状态、联系方式等信息,配合输入地做好稳岗工作。输入地要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做到就业信息共享、岗位供求对接,通过举办各类型招聘会搭建就业供需平台,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重视打零工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帮扶,分析其就业特点,提供更加适应其就业特点的岗位信息,帮助其及时就业。各地人社、扶贫部门要加强贫困劳动力就业数据的对接比对,统一口径、共同确认,确保贫困劳动力相关数据扎实准确。
三、扎实抓好区内稳岗就业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动员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出更多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各经济发达市、县要加大对口就业帮扶工作力度,提供就业岗位信息,配合劳务输出地组织贫困劳动力到当地产业园区、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务工就业,落实好支持企业促进稳岗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劳务输入地出台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的扶持政策。
四、高度重视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2020年贫困家庭高等院校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摸清毕业生人数和就业状况,对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帮扶干部要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制定精准到人的就业帮扶措施,建立帮扶台账,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增收。
五、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国家将就业扶贫工作目标“一个超过、两个不少于”作为2020年度省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区内稳岗就业工作作为自治区脱贫攻坚大督查、扶贫成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实现“一个超过、两个不少于”目标。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去年全国有2729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外务工,这些家庭三分之二左右的收入来自外出务工。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全面收官之年,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尤为重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前仍有一些贫困劳动力尚未外出,一些贫困劳动力在外务工不稳定,就业增收压力加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围绕贫困劳动力出得去、稳得住、留得下,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帮助已外出贫困劳动力稳定务工,力争今年外出务工规模不降低、有提高,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返乡回流,努力稳定贫困群众就业增收渠道。
二、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输出地和输入地主体责任。输出地负责摸清本地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意愿,做好组织发动、劳务输出。输入地负责畅通贫困劳动力流入渠道,帮助贫困劳动力稳在企业、稳在当地。东部地区要扩大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覆盖面,将在当地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全部作为工作对象、纳入服务范围。
三、全面摸排底数。要依托全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名制数据库,摸查贫困劳动力务工情况。输入地要将在当地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实名制数据,与本地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缴纳等数据比对,列出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清单、失业人员清单,包括务工单位、参保信息等情况。输出地要对照去年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名单,摸排今年已就业和未外出、有意愿外出人员情况,列出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清单、有意愿外出务工人员清单,做到人员底数清、劳动能力清、就业状态清、外出意愿清。输出地人社部门要配合扶贫部门从源头抓好贫困劳动力数据摸排采集工作,统一口径、共同确认,确保数据准确。
四、优先组织外出。要抓住全国复工复产进度加快的有利时机,加强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信息的归集发布,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要充分发挥行政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作用,广泛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加快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外出务工规模低于去年的省份,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劳务输出中遇到的问题,扩大输出规模。输入地要在做好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的同时,主动与输出省份加强劳务对接,常态化提供就业岗位,协助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费补助。
五、全力稳在企业。对贫困劳动力所在企业,建立定期联系专人帮扶机制,加强用工指导、政策宣介,及时排忧解难,落实各项援企稳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对不裁贫困劳动力的,优先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六、尽力稳在当地。对不得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贫困劳动力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贫困劳动力,及时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符合条件对象,协调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保障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加强就业帮扶,将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落实企业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优先帮助尽快转岗就业。
七、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要充分尊重贫困劳动力意愿,将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发展农业生产、组织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复工达产、培树发展劳务品牌、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方式,多渠道安排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结合实际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变相发钱、福利化倾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80%用于设置扶贫公益性岗位。
八、始终聚焦重点。要把52个未摘帽贫困县、“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以及湖北省的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组织输出、优先稳岗转岗、优先托底安置、优先实施救助。充分发挥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省内协作机制,加大劳务协作、项目建设等各类资源的倾斜支持,实施一对一帮扶,定向投放岗位,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2020年各地对口支援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要向以上重点地区倾斜。2020年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且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将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最高提至10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九、强化考核评估。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将作为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参照指标为去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数据,东部地区今年吸纳中西部地区贫困劳动力务工总数不少于去年,中西部地区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总数不少于去年。
十、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就业扶贫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稳就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倾力作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相关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保障落实,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要持续抓好作风建设,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数字脱贫弄虚作假。
附件:(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