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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4030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5号)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5号)

  • 发布时间:2021-05-10 17:3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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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工伤便函〔2021〕13号)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长实施1年,执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在此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并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科学确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比例

以2020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请按程序合理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三、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防范风险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政策,规范基金管理,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基金支出,不得擅自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工伤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使用。同时,进一步建立防范化解工伤保险基金潜在风险机制,加强全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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