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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9992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

  • 发布时间:2021-06-22 15:2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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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18日

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精神,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强脱贫稳定性,助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

(二)工作目标

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三)主要原则

1.平稳过渡。坚持优先理念,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提高就业稳定性,实现扶上马送一程。

2.扩面提质。坚持量质并重,在困难帮扶、兜底保障的基础上,扩大就业帮扶覆盖范围,提高就业帮扶水平,提升就业质量。

3.拓展延伸。坚持良性循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

4.协同联动。坚持广聚合力,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部门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促进就业强大合力。

二、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提高外出务工质量

(四)推进劳务输出。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积极促进和拓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多渠道就业,稳定务工规模。落实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政策,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不含出租车)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16-60岁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补助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选取有广西特色、带动能力强、规模比较大、品牌效益比较好的行业,打造广西特色劳务品牌。统一技能培训标准,建立多层次技能评价体系,大规模开展技能提升行动,培养一批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和劳务大军。建立劳务品牌对接乡村振兴机制,在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和项目扶持等方面向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脱贫人口重点倾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促进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2021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保障扩围政策,推行“免申快办”模式及时为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落实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助力乡村振兴。以2020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巩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果,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力度,健全智慧监察监控预警平台,及时排查化解欠薪隐患,加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特别是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劳动报酬权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强化粤桂劳务协作。全面落实粤桂劳务协作协议,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继续保持粤桂劳务协作主要政策稳定,促进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稳岗就业。利用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有的数据平台,加强就业信息共享对接。商请广东省加大对广西结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帮扶力度,定向开展“送岗位、送需求、送交通”服务,利用粤桂就业帮扶车间、园区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联合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技能培训工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劳动力的维权意识,帮助在粤广西籍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七)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长期培育乡村特色产业,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打造农业特色产业集群,提高就业承载力。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增加就业岗位。针对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生态建设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遴选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投资建设,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管理及计划,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帮助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实现就近就业增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八)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原就业扶贫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桂人社发〔2017〕82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扶持政策、拨付程序等均按桂人社发〔2017〕82号文件执行,将吸纳对象由“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调整为“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支持企业在乡村兴办一批就业帮扶车间,继续扶持现有就业帮扶车间,增加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充分发挥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型安置点配套产业园区、就业帮扶车间、便民市场等就业载体作用,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机会。对进驻安置点配套园区的经营主体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场地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具有创业能力和意愿的脱贫群众入驻安置点创业园区,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给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九)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引导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出台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有关文件,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坚持需求为导向,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改造提升返乡入乡创业园配套设施,整合完善一批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加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共建共享力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开放性和公共性,整合各类现有培训资源,夯实帮扶重点就业群体提供更多就业培训和服务的基础。结合当前广西推动乡村振兴、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和政策协调,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返乡入乡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迸发,产业转移承接能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充分发挥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平台集聚作用,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入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地区,面向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群体,举办专场招聘会。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招募名额向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地区倾斜,招募岗位向帮扶乡村振兴岗位倾斜。鼓励脱贫人口通过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用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按需开发生态保洁、生态建设、乡村治理服务、乡村养老抚幼、水域巡查员、乡村小学主要路段交通安全引导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上岗,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险。安置监测帮扶对象上岗的,所需的岗位补贴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购买意外伤害险资金由各县解决;其余安置对象所需的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险资金从县级人民政府本级安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粤桂帮扶资金等列支。其中保持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原扶贫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延续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桂人社规〔2019〕13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加强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县(市、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按规定签订劳务协议,各地如有工作需要、财力保障,也可指导用工方依法与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发放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次签订期限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不超过1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四、健全帮扶长效机制,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十二)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开展精准摸排动态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动员组织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信息员等基层干部,持续开展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务工信息网格化摸排,及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更新,动态精准掌握务工状况及就业需求,为稳岗就业帮扶提供信息支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依托“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行动,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搭建平台,畅通求职就业渠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三)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支持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对接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需求,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就业帮扶车间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式培训。继续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开发,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面向有创业意愿的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推进“双千结对”岗位技能培训,促进脱贫劳动力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大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十四)倾斜支持重点地区。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特别是13个万人安置点作为重点地区,在全面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基础上,针对特殊困难,采取非常措施。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群众就业需求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从政府投资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公共服务管理项目拿出一定比例岗位安排搬迁群众就业,适当增加乡村公益性岗位,完善万人安置点就业社保服务窗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五、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点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十六)落实工作保障。持续加强就业帮扶支持力度,保持就业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做到工作不断、人员不散。用好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就业创业补助、技能提升、涉农等资金,重点向乡村振兴帮扶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计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保障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工作举措,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深挖典型事迹和人物,讲好就业故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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