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推进,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8号)等精神,我厅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所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报告的申请人主体
(一)改制(含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一级企业)。
(三)承接自治区国资委及其他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移交和托管企业的自治区直属企业。
二、审核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关闭破产、改制立项的文件。
(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
(四)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请各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更新,做好主动宣传和相关服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