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1〕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更高标准民生保障献礼建党百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时间和范围
(一)提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21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1元,即增加10 元。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36元。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资金来源
本次提高的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本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组织实施
(一)及时修改信息系统参数。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对修改业务信息系统的参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于2021年6月28日统一修改系统待遇参数并调试“待遇发放”模块。各地要仔细核对系统参数,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数据、发放金额进行核查比对,确保不重不漏,计算准确。
(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时间和范围要求,确定应发人员、正常发放人员和相应资金额度,于2021年7月30日前按新标准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本次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落实“保基本民生”任务的惠民举措,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大群众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二)要持续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各地要因势利导,着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入库参保率。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将政府支持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有机结合,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主动加强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继续推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保险费方式,保障基金安全、提升工作效率。
(三)要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处理解决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次调整工作顺利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的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