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5〕8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承担。
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行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依照本办法给予补贴。
第三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按当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实际发生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也不得另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凭本人身份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一次职业培训。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可在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专业项目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向失业人员推荐适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负责督促指导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六条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培训可获取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支付;实际发生的职业培训费用如等于或超过此标准,按此标准支付,超过部分由失业人员本人自付。
职业培训费用为:同类培训项目按照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加上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失业人员人数,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要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已进行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
(三)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失业证》复印件;
(六)《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
(七)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职业培训机构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培训补贴费用拨付到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申请免费职业介绍审核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免费就业咨询、求职登记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要热情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可获得相当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0%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每个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实际介绍再就业的失业人员人数,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要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已接受免费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花名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申请免费职业介绍审核表》;
(三)失业人员如下之一就业证明:
1.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灵活就业证明,并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3.失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失业证》复印件;
(六)《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用款申报表》;
(七)职业介绍机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职业介绍机构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费用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履行使用两项补贴的监督职责。同时于每季度终结后15日内将两项补贴使用情况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克扣或擅自改变补贴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以虚假、欺骗等手段骗取两项补贴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