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评价和激励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密切结合生产和经营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竞赛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举办单位不得以竞赛为名进行营利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区竞赛活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最高级别的自治区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于每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结束后、下一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之前举办。冠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届职业技能大赛”,简称“第×届广西技能大赛”。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竞赛层次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竞赛。竞赛类别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面向全社会的竞赛,或紧密结合我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需求和新技术、新职业等设置竞赛项目(以下简称赛项)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部分地区参加的竞赛为二类竞赛。国家级竞赛的广西选拔赛均为自治区级一类竞赛。
第八条 自治区级竞赛,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由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群团组织、自治区级行业协会等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自治区级一类竞赛可冠以“广西”、“自治区”、“全区”等竞赛名称,自治区级二类竞赛,可冠以“广西××行业(系统)××职业(工种)”、“自治区(全区)××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名称。除上述两类竞赛外,其他竞赛活动不得冠以“广西”、“自治区”、“全区”等名称。
市、县级竞赛分类参照自治区级竞赛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九条 竞赛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
第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填写《广西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附件1),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次年办赛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纳入次年年度竞赛计划,并于次年1季度集中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主办单位最迟应在竞赛活动启动实施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竞赛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办报告;
(二)《广西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附件2);
(三)拟定的竞赛通知和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组织方式、命题方式、竞赛技术规程、奖励政策、竞赛组织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成员名单等内容〕;
(四)竞赛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五)相关技术文件;
(六)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的,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本机构在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文件。
第十二条 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同一赛项的竞赛,每年不重复举办。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的竞赛,原则上应合并办赛或经评估后从中选择1项赛事纳入年度竞赛计划。同一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举办一个竞赛(可包含不同赛项)。
第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围绕工业强桂、质量强桂和数字广西建设,结合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需求和新职业、新技术以及我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同时对接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赛项设置,选择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通用性强、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科学设置赛项。
第十四条 竞赛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如需变更备案内容,应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取消竞赛,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十五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各方职责。有多个主办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竞赛方案制定、经费预算安排、竞赛试题命制、裁判人员聘用、竞赛成绩核准等重要环节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和必要的后勤服务。竞赛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规范双方竞赛工作行为。
协办单位负责协助主办、承办单位组织实施竞赛,帮助和支持承办单位切实执行竞赛协议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并下设办公室、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等工作机构,负责相关赛务事项的管理,赛事全部结束后自动撤销。
(一)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赛务,决策竞赛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
(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统筹协调竞赛工作、组织实施竞赛;
(三)技术工作组负责组建专家团队,承担技术文件制定、竞赛命题、裁判工作安排、竞赛成绩汇总等技术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四)监督仲裁组负责督导竞赛规范实施,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竞赛原则上分选拔赛和决赛两个阶段,由竞赛组委会统筹安排。国家级竞赛应根据赛事要求举办广西选拔赛,选拔参赛选手或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荐选手组团(队)参赛。
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举办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满足竞赛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有满足竞赛组织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评判队伍、仲裁组织、赛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技术规程、评分方法和标准;
(五)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六)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执裁。每一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特殊情况下,裁判组不得少于3人。各赛项裁判组应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竞赛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职业技能三级)以上技能标准要求命题(暂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参照执行),并适当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和企业生产实际等内容,确保竞赛技术质量。市、县级竞赛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级工(职业技能四级)以上技能标准要求命题。
第二十一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竞赛成绩实行百分制,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实际操作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70%。鼓励将理论知识考核融入实际操作考核过程中,不单独设理论知识考核。
第二十二条 竞赛试题由竞赛主办单位组织专家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行命制。竞赛试题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举办竞赛要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逐步与上述两项大赛相衔接,不断提升办赛水平。
第二十四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组建竞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执委会)。竞赛执委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赛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竞赛执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和推动赛事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赛事实际情况设置赛务保障部、技术保障部、后勤保障部、安全应急保障部、志愿者工作部、开闭幕式筹办部、新闻宣传部、接待部等工作机构,分别落实竞赛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竞赛总结并附《广西职业技能竞赛基本情况表》(附件3)。总结包括竞赛时间地点、实际参赛人数、参赛选手成绩、获奖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竞赛有关规定,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办法和奖项兑现相应奖励,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赛事组委会名义设立颁发竞赛通知中确定奖项以外的奖项。选手名次应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七条 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等。
第二十八条 授予称号。
(一)自治区级竞赛。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级竞赛的类别、规模、组织水平,为优胜职工(含教师)选手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证书。原则上自治区级一类竞赛至多授予各赛项前3名,自治区级二类竞赛至多授予各赛项前2名。由竞赛主办单位在赛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并附《广西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4)。
2.竞赛主办单位可为竞赛各赛项第1名选手的1名指导教练授予“优秀教练”称号并颁发证书。
3.竞赛主办单位可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和技术支持单位、在竞赛活动组织和比赛成绩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在竞赛执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裁判员进行通报表扬,分别颁发“竞赛突出贡献奖”、“优秀组织奖”、“优秀裁判员奖”。
4.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为优胜选手授予其他称号。
已获得相应称号的,不重复授予。
(二)市、县级竞赛称号授予办法分别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
第二十九条 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
竞赛可设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各竞赛项目获得前3名的选手,相应颁发金、银、铜牌;前3名以外但排名在参赛人(队)数1/2以上的选手颁发优胜奖。
竞赛也可按一、二、三等奖、优胜奖设置奖项,设奖数量不超过各赛项总参赛人(队)数的5%、10%、15%、20%。
获奖选手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
(一)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奖金奖励。
1.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获奖选手的教练团队获得同等奖金奖励。
(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
1.获得金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获得银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8万元;
3.获得铜牌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4.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2万元。
获奖选手的教练团队获得同等奖金奖励。
(三)对在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世赛选拔项目、国赛精选项目中获得金、银、铜牌或一等奖(排第1、2、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设置的其他竞赛项目按自治区级一类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四)对在自治区级一、二类竞赛中获得第1、2、3名的选手可由竞赛组委会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或由竞赛组委会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能高于本条款第(三)项奖励标准。
同一赛项按照最高成绩奖励。
选手获得上述奖金,可按规定减缴或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可根据竞赛实际情况由竞赛组委会制订竞赛个人和团体的奖项名称及相应奖励办法。
市、县级竞赛获奖选手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的奖励办法分别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竞赛费用等资金,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竞赛主办单位会同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通过统筹各自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捐助)等方式解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参赛选手比赛中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合格的,方可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一)自治区级一类竞赛。对获各职业(工种)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优胜奖以上的选手,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其他总成绩合格的选手可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自治区级二类竞赛。对获各职业(工种)决赛单人赛项前2名、双人赛项和三人赛项第1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优胜奖以上的选手,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其他总成绩合格的选手可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自治区级竞赛中的学生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最高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市、县级竞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自治区级竞赛参赛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竞赛获奖选手及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决赛选手总数的50%以内。以上获奖选手所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竞赛主办单位或由竞赛主办单位商职业资格实施机构(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发放。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竞赛应依计划进行,如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认可竞赛结果,赛事获奖选手及教练不享受本章所述奖励政策。
(一)开展竞赛活动未经备案的;
(二)竞赛未按备案的竞赛方案规定,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或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三)竞赛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等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五)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六)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竞赛安全
第三十五条 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火灾、台风、地震、疫情等不可抗拒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竞赛期间所有参与竞赛人员的食品卫生、人身财产、交通、消防和防疫等方面的安全。必要情况下应商请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要求参赛选手配戴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并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比赛现场操作安全。
第三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竞赛期间为参赛选手购买或要求参赛代表队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按照有关竞赛规则进行处理,由有关部门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赛指导教练、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竞赛组委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竞赛签约合作单位存在违约违规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未按本办法备案竞赛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竞赛主办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以竞赛名义进行收费等非法营利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竞赛财务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竞赛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年广西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2.广西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
3. 年度广西职业技能竞赛基本情况表
4.广西技术能手申报表
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