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各地在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9号)时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缴费年限问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才能按照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计算缴费年限。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含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已享受的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处理问题。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由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本通知下发前,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已按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规定转入职业年金且仍在职的人员,其划转至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原路退回;已退休的人员不再重新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原文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