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适用的人员范围?
答:《通知》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问:《通知》第一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桂人社规〔2018〕29号规定:“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而各地在执行该条规定时存在不同理解,执行尺度不一。为了明晰政策本义,统一规范政策执行尺度,《通知》就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问:参保人员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通知》第一条规定明确,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才能按照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计算缴费年限。同时明确,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含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已享受的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问:《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桂人社规〔2018〕29号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期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此期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该条规定在实际经办中,存在难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职业年金资金退回处理难度大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出台了第二条规定。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答:《通知》第二条规定明确,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由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本通知下发前,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已按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规定转入职业年金且仍在职的人员,其划转至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原路退回;已退休的人员不再重新处理。
问:《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