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处室、自治区社保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劳动部令第2号公布,2022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情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没收公民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有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劳动部令第2号公布,2022年修订)等规定执行。听证工作有关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动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7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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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情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