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没收公民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听证程序如何执行?
答: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有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听证工作有关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动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