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加强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桂薪宝”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4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
监控预警平台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提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数字化、智慧化、法治化水平,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全覆盖、实运转”,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管理细则。
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简称“桂薪宝”平台)作为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对全区所有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和欠薪投诉预警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并提供就业服务、权益保障、信用评价等功能。
“桂薪宝”平台建设工作按照“数据向上集中、各级上下联动、全区一体监管”的总体思路进行,采用“人社总平台+行业子平台”的模式,下设“桂建通”“交建通”“水利通”等子平台,“桂薪宝”平台和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条 “桂薪宝”平台应用成效作为各级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桂薪宝”平台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统筹协调平台的建设、应用和规范运行,制定“桂薪宝”平台管理细则和应用情况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桂薪宝”平台在本辖区的应用和规范运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桂薪宝”平台的应用工作,协调解决“桂薪宝”平台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开展本级“桂薪宝”平台应用情况评价。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平台建档,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校核,督促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等信息,做好疑点数据的核实、处置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消除预警信息,并视情况对未落实相应工作的企业进行约谈整改。针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有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下级部门推广使用“桂薪宝”平台的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数据归集和国家下发的预警平台疑点数据的核实、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桂薪宝”平台按照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省级平台业务指引》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农民工实名制数据库、监管部门管理端、企业应用端、工人用户端组成。全区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统一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平台技术服务商提供培训支持。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桂薪宝”平台技术服务商的监督指导。
“桂薪宝”平台技术服务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桂薪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和网络数据安全,使用国产商用密码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不可否认性和可用性。
“桂薪宝”平台技术服务商及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相关数据,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
“桂薪宝”平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全面应用、智能高效、协同共享、分级管理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桂薪宝”平台技术服务商及相关主体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数据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第三章 预警平台应用
第一节 数据归集与共享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使用“桂薪宝”平台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条款;协调、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桂薪宝”平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号)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后15日内在平台建档,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等采集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基础信息,实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信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在“桂薪宝”平台归集、更新相关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及工人工资卡等信息。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校核本辖区本行业在平台登记的项目信息。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施工状态信息变更的,应按要求在“桂薪宝”平台进行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处理。严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操作。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桂薪宝”平台,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自工程项目开工后15日内,按规定配备身份信息采集、生物识别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进出场进行生物识别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备,加强电子考勤管理,确保实名制管理各项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相关设备供应商应当按照全区统一的数据标准传输数据,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通过“桂薪宝”平台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者将纸质劳动合同上传至“桂薪宝”平台。
(三)农民工工资实行总包代发制度,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可规范使用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将现场考勤数据,通过符合全区统一数据标准要求的实名制考勤设备或者移动考勤设备,推送到“桂薪宝”平台。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企业应用端,对本企业农民工进行实名制信息录入、管理,报送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农民工身份信息、实名考勤和工资发放金额相匹配。
(四)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作为“桂薪宝”平台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在“桂薪宝”平台参加岗前技能培训,运用“桂薪宝”平台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在“桂薪宝”平台上进行农民工考勤、工资支付表审核,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化解项目劳资纠纷,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全覆盖、实运转”。
(五)按照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信息资料和三方协议及时归集至“桂薪宝”平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资料已按要求上传至“桂薪宝”平台的,可视为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号)的要求向主管部门备案。
(六)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将信息资料归集至“桂薪宝”平台。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加工程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七)按照“桂薪宝”平台归集信息需要上传维权信息告示牌、无欠薪承诺书等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范畴,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劳资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做好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个人专用账户,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农民工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可登录“桂薪宝”平台及时了解用工和工资信息,被拖欠工资可在平台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桂薪宝”平台加强对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使用“桂薪宝”平台和及时处置有关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及人工费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全量数据及时归集至“桂薪宝”平台。
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或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信息及时推送至“桂薪宝”平台,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线上经办。
第二节 预警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桂薪宝”平台对工人进出场实时考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进出、工资保证金缴纳等工作环节实施全流程监测,通过设置制度落实预警、资金全流程预警、欠薪投诉预警三大预警类型,根据风险程度划分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有关部门逐步健全完善预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拓宽监测预警渠道,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和时限要求处置化解预警信息,分析产生预警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预警的触发。
项目在处置期限内无法消除的预警信息,应当在办理规则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消除。
建设单位对未足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导致的预警,负责处置消除,同时建设单位应当运用“桂薪宝”平台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消除触发的各类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对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约谈,实现预警信息动态清零,并定期通报预警信息的处置情况,预防和减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节 执法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桂薪宝”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据,作为各级各相关部门等开展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信用管理、处理拖欠工资纠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桂薪宝”平台向农民工提供拖欠工资的投诉渠道和维权信息。施工企业应及时协商处理相关投诉事项,如未及时处理或存在异议的,由各级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桂薪宝”平台监测到资金、欠薪投诉等预警后,及时推送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核实并处理。预警信息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0号)明确的职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桂薪宝”平台为执法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文库,提供执法文书参考文本,并动态进行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依托“桂薪宝”平台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相关部门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利用“桂薪宝”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向“桂薪宝”平台推送本辖区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做好“桂薪宝”平台与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管理平台等数据信息共享,避免出现重复采集、重复上传数据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桂薪宝”平台应用及预警处置等与“双随机”监管、专项检查、专项行动、欠薪案件线索查处等工作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升平台综合利用效能。
综合利用“桂薪宝”平台的数据,把高频次触发预警信息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加大日常检查频次。
针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各级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日常调度和分析研判,定期通报“桂薪宝”平台应用情况,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部署重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桂薪宝”平台的运用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推选“安薪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桂薪宝”平台推进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随机抽查,实行“日调度、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并定期进行通报。相关考核及通报情况将按照权重纳入对各设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八条 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推进工作不到位、平台各项指标排名靠后的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适时进行通报;对组织领导高效、工作推进到位、平台各项指标表现优异、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本管理细则规定在“桂薪宝”平台建档;因监管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预警信息超期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消除预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桂薪宝”平台应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级分支机构及广西金融监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配合落实本管理细则,或未按规定消除预警信息的,各级有关执法部门依据职责督促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名义,指定施工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对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强制使用指定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桂薪宝”平台技术服务商未按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平台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而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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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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