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预警平台的建立奠定了政策基础。
2021年12月8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省级平台业务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发〔2021〕5号),明确了平台建设内容和业务要求,为建成统一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省级平台建设提供了具体政策指引。
上述相关法规政策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助力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有效落实落地,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厅牵头建设了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简称“桂薪宝”平台)。
为加强“桂薪宝”平台管理,我们起草了《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推进履职尽责,确保平台有效运行,进一步完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二、目标任务
明确“桂薪宝”平台的管理机制、运行规范及各方责任,加强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推动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管理细则》分为六章(共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建设与管理、预警平台应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述了“桂薪宝”平台的制定依据、管理范围和适用原则,明确了平台的功能定位、建设思路及运行模式定位,为《管理细则》的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共五条(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四条总体介绍“桂薪宝”平台的建设主体和建设标准。第五条明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桂薪宝”平台应用中的职责,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责。第六条阐述了“桂薪宝”平台的建设标准和基本组成架构,明确全区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需统一使用“桂薪宝”平台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第七条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职责。第八条明确了平台技术服务商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预警平台应用,共十四条(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平台应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强调了人工费用拨付的周期;同时强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平台登记项目具有校核职责。第十一条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平台的相关职责,对农民工实名制录入、考勤、合同管理、工资专户开设、劳资专管员配备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告示牌、无欠薪承诺书等工作作了明确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分包单位使用平台的相关职责。第十三条阐述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以及在“桂薪宝”平台上可以及时了解用工和工资信息,也可在平台进行投诉。第十四条明确了乡镇职责,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桂薪宝”平台的使用职责。第十五条明确了金融机构应在平台上做好数据归集等工作,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线上经办。第十六条对预警信息类型、预警处置等做了详细的介绍,设置了制度落实预警、资金全流程预警、欠薪投诉预警三大预警类型,根据风险程度划分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第十七条明确了参建单位对预警信息的处理职责,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在时限内处理预警信息。第十八条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预警工作上应起到监督指导、督促整改的责任。第十九条明确了“桂薪宝”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据对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性。第二十条明确了“桂薪宝”平台对农民工的作用,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投诉渠道和维权信息,同时督促施工企业积极履行责任。第二十一条阐述了预警信息处理流程,保障预警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有效处理,并明确对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应进行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介绍了“桂薪宝”平台提供政策文库服务的功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六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阐述各级各相关部门如何依托“桂薪宝”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提升平台综合利用效能。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主要介绍如何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日常调度和分析研判,并结合平台运用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主要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桂薪宝”平台运行情况设置考评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共四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桂薪宝”平台技术服务商等在“桂薪宝”平台应用中的责任,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共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为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已按规定征求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处理。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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