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组织(人事)部门:
为加强我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继续教育基地的运行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26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和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区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服务平台,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对各级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起着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按照“重点建设、示范引领、资源共享、全面服务”的原则,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职能,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继续教育基地交流,指导检查全区继续教育基地;负责自治区本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 获准建设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只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等办学单位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审批部门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建设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职管理队伍。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考核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应具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自治区级基地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继续教育基地基本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如实填写《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公布,并颁发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区域、领域和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加强继续教育服务体系的建设。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教育培训管理大数据库,整合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资源,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型的线上、线下专题培训,形成多样化、立体化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全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活动等。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应向各地、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同时承担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国家和我区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市场化的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我区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地方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等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积极促进新成果、新经验的应用和推广,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年度计划,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经基地建设单位审核后,报批准基地设立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并做好培训情况建档登记、培训课程质量评估和培训综合质量评估等工作。未经审核同意并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不得以继续教育基地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分为自查和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和后续跟踪情况等。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批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评估、抽查不合格的,督促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批准设立的部门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各级各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章 基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经费资助和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全区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
(一)优先支持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二)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三)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参与专家休假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协调自治区财政按规定为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工作。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和使用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大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经费资助和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所辖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并在政策制定、项目分配、资源整合方面予以支持,帮助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学时,按有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和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我区获准建立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可参照本办法享受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