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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号)

  • 发布时间:2019-01-22 10:4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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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规范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推动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精神,推动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范围对象

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应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用人单位要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内容发布

(四)学习内容

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五)发布实施

公需科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和发布学习指南,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发布本专业、本领域、本系统学习指南,由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具体实施。

三、学时管理

(六)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实行学分考核制度的行业,学分换算成学时后,标准低于90学时的,应达到90学时。

(七)学时认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可计入学时。

已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的行业系统,按其规定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须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完成学分情况等比例换算成专业科目学时。未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的,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学时管理有关规定认定学时。

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换算)专业科目学时规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八)学时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区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四、服务体系

(九)机构建设

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要建设优质继续教育师资队伍;要研究开发适应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课程、教材;要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要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要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优化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分别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备案,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应做到公益引导与市场运作并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要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十)基地建设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继续教育基地应以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目标,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应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应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继续教育交流,整合各方优质资源,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十一)制度建设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继续教育机构教学活动和培训效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本区域和本行业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逐步建立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五、权利义务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利用业余时间或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的权利和提供保障服务的义务。应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六、激励机制

(十四)建立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因素。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高层次人才研修情况可作为其申报各类专家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投入机制

(十五)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各地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的政府投入,并逐年加大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力度;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非公益性的继续教育,应承担一定的继续教育费用。

八、其他事项

(十六)责任追究

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桂人发〔1997〕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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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桂人社规〔2019〕2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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