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及资格审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及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岗位条件设置工作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根据招聘岗位职责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职能无关的条件,坚决防止“萝卜招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需设置具有较强限定性的特定岗位条件,应在招聘岗位信息表中备注说明理由。
(二)公开招聘岗位条件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岗位名称、岗位类别等级、招聘人数、专业、学历(学位)、职称、职(执)业资格、年龄、政治面貌、考试方法、用人方式等内容。
(三)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设置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信息表原则上要明确招聘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招聘结束后,按招聘时明确的岗位进行初次岗位认定。
(四)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招聘岗位原则上应设置3个以上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非通用语种等特殊岗位除外),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不得设置为“XX相关专业”,学科类别、专业名称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五)学历(学位)设置要规范具体。学历(学位)设置不能突破行业职业准入的要求。没有设置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条件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人员均可报考;未作特殊说明的,学历(学位)设置为本岗位要求的最低条件,允许高学历(学位)人员报考。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六)职称、职(执)业资格设置应与招聘岗位职责相关,符合行业法定从业要求。
(七)工作经历设置要结合相应岗位或工种的要求,也可以结合岗位情况不设工作经历要求。设置工作经历要求的,普通岗位最低年限应低于2年,招聘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放宽。不能设置具体部门或单位的从业经历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定向招聘岗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招聘岗位年龄上限设置一般以五为倍数取整。招聘普通管理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工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招聘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工勤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招聘博士、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工勤人员,年龄可进一步放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定向招聘岗位、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等,经核准可进一步放宽年龄条件。报考人员年龄计算至报名首日。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能有性别歧视。法律法规对特殊岗位有性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招聘岗位条件一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按规定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并经核准的,要提前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并告知相关应聘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工作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实施网上报名的,可在资格复审阶段查看原件。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
(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与应聘人员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积极应对舆情,及时化解有关争议。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维护应聘人员的权益。
三、进一步严肃人事纪律
(一)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标准条件,各司其职,认真把关。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过程监督,招聘过程中有投诉、举报或相关舆情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暂停或终止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经查实违规招聘的,及时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视情况取消招聘结果,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二)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政策业务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