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评议工作,规范评议专家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3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议专家(以下简称评议专家)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专家的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议专家库
第三条 评议专家库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建。
第四条 入库评议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二级岗位在聘人员;
(三)在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能认真履行评议职责,自觉遵守评议工作纪律。
第五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定期更新完善评议专家库。评议专家库入库专家须按照本人申请、单位审核、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等程序入库。对调离我区、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评议专家职责的成员及时调整出库。
第六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入库专家进行分行业分专业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议专家抽取
第七条 各系列(行业)评议专家从评议专家库中产生。各系列(行业)二级岗位评议工作办公室在召开专家评议会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抽取评议专家的需求。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在评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议专家。
高等学校等具有自主评议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自主确定评议专家,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根据申报推荐对象涉及的行业、研究方向(领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对评议专家进行微调,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区外高层次专家。初定评议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议的,空缺评议专家席重新进行随机抽取。
第九条 每组评议专家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设组长1名。
第十条 评议专家抽取应当结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申报推荐人选的行业特点或研究领域,确保每个行业或领域至少有1名专家;
(二)各系列(行业)评议专家组一般不出现同单位多名专家;
(三)每位评议专家连续参加评议会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一般提前3天通知抽取到的评议专家参加评议会。若评议会时间因故推迟3天以上的,则重新抽取评议专家。
第四章 评议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议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评议小组上对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获奖层次、专业技能水平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专业评议并实名投票。
第十三条 评议专家主要权利:
(一)调阅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议意见;
(三)对推荐对象是否合格进行实名投票;
(四)对专家评议会的组织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获得参与评议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评议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评议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按时参加相关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说明理由;
(三)签订承诺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坚守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评议工作;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透露本人参加评议会的信息,不得透露其他评议专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
(五)遵守回避制度,与评议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评议专家违反相关纪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