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文件 |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3号)精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中“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增加机关离休人员的各项补贴时,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的退休人员)均按行政机关同级同类人员增加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上述同渠道解决”的规定,从
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台调整机关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政策规定时,企业离休人员均参照机关同级同类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离休待遇 通知
抄 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治区农垦、
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校 对:郑佳佳 (共印150份)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