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桂人社函〔2012〕399号
关于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复函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落实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柳人社报〔201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女性职工、女性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核定其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等文件均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核过程中,请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