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桂人社发〔2012〕45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3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33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其中直接下放32项、委托下放1项),现予以公布。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方案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分立、变更、终止审批(职业学校)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职业学校)”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市、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
审批(职业学校)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职业学校)”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冠以本市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冠以本县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在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
2、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驻邕企业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
2、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提出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
2、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以及跨省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职称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核发驻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对在本单位报名的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对在本单位报名的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冠以“广西”、“全区”、“八桂”等带全区性质称谓(含面向全区组织招聘单位)人才交流会的。
2、由本厅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外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外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外举办人才交流大会的。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驻邕中区直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自治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3、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属用人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设区的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2、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
2、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县(区)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如发票系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核发中央驻桂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自治区直属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及经鉴定合格的其他社会人员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核发本级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职业 院校毕业生以及经鉴定合格的其他社会人员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核发本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以及经鉴定合格的社会人员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办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6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县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提前退休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
2、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的。
3、试点城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退休、中区直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的。
2、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合同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第2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
1、参加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年金方案备案。
2、负责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外的全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安置方案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发〔2003〕8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中央及中央下放、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中央驻桂和自治区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实施范围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直属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直属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十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工伤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工伤认定”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伤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负责县(市、区)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
1、办理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为驻邕中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2、负责已在自治区本级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核定。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
1、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2、已在本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核定。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
1、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2、已在本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基数核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参保的中、区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
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贴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 本局负责审批:在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已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本辖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本辖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在自治区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工伤保险费率审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工伤保险费率审定”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在本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已参加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的中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已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已参加县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由本局负责实施;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分别由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
方案二十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县级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十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直接下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直接下放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审批: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失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所辖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
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的“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1、县(市、区)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2、设区的市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3、自治区直属企业欠费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县(市、区)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并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2、设区的市企业欠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并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实施方案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十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
广告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十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委托下放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核发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核发”委托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批:高级技师证书核发。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技师证书核发。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名义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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