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2〕287号)审核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2年9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的原则,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实施的范围
改革试点实施的范围为钦州市、防城港市所辖范围内的以下试点单位,具体包括: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钦州市、防城港市及所辖县市区审批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和实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1.发挥职称(职务)评价标准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导向作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制定和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着眼于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遵循中小学教育的发展规律,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及其发展需要,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科学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制定广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区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治区制定广西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过程监控和评审质量评估,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办法。总结推广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继续实行以异地专家为主的评审制。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5.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2号)文件规定执行。此次改革新设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数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由自治区另行核定。
四、人员过渡办法
(一)试点市范围内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按照新旧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办理资格过渡手续,统一过渡到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
(二)资格过渡后,已聘用到岗的中小学教师,按其已聘任的岗位,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并给予适当倾斜。
(三)人员过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单位梳理。试点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统一填写有关过渡登记表格,并收集核对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聘任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本单位填写的过渡登记材料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
单位公示。经试点单位审查,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其过渡情况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7日的集中公示。
审核备案。试点单位将公示无异议人员相关过渡登记材料按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发文公布。通过审核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文件予以公布。相关过渡登记材料应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更换证书。各试点单位负责收回原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职称管理权限统一报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到同级职称管理部门换发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正高级、高级教师由自治区组织评审,一级教师由试点市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由试点县组织评审。评聘工作按照核定岗位、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核定岗位。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育发展需要、教师岗位空缺数量,提出拟竞聘岗位数,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单位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试点单位应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教师,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1:2至1:3的比例差额推荐人选参加评审。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专家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评委会分别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评委会由同行专家组成,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试点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每个岗位的通过的人选只能从本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未通过人选不再参加同年度其他岗位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单位聘用。各试点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跨校评聘者经由空岗所在单位推荐,一旦评审通过,须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在该岗位全职工作一个聘期(不低于3年)以上。如评审通过后非因跨校评聘者本人原因不能到申报单位应聘工作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如跨校评聘者拒绝与申报岗位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签订聘用合同后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其评审结果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无效,并且自提前解除或跨校评聘者明确拒绝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3年内,取消跨校评聘者参加原申报岗位同一级别及以上岗位的推荐资格。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一年左右,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3月)
传达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决定,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开展前期区内外调研工作,学习外省试点改革工作经验,摸清区内各市中小学岗位设置情况及教师队伍状况,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并遴选试点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评价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5月)
印发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分层次对涉及改革试点市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10月)
试点市按照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过渡手续。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其他层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由试点市及所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评聘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1月-12月)
评聘工作结束后,试点市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过程中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试点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七、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聘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试点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和试点所在市的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试点市要根据自治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试点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市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和其他系列职称改革的关系,坚决防止和避免其他职称系列的“搭车”行为。各试点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告。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任教
学段 |
|
任教
学科 |
| ||||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 |
专业技术资格 |
取得资格时间 |
现聘专业技术
职务 |
聘任时间 | |||||
|
|
|
| ||||||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
过渡前专业技术资格与统一后对应关系 |
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
|
|
| |||||||
本人确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
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任教
学段 |
任教
学科 |
过渡前职称(职务)情况 |
过渡后职称(职务)情况 | |||||
专业技术资格 |
取得资格时间 |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
时间 |
过渡前专业技术资格与统一后对应关系 |
所聘专业技术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