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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

  • 发布时间:2013-07-09 18:1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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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的劳务派遣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自治区的劳务派遣许可机关。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印发及相关资料下载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请各市根据前期摸底调查及本市实际情况,将所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数量于7月5日前报送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申请书及受理决定书等资料可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政务公开。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同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按要求及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目的出发,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台账。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唐万峰电话:0771-5851134传真:0771-5850841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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