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前退休(退职)人员
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3〕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全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问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
二、退休费的确定
参公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其退休(退职)费不变,不再按机关工资制度重新进行计算和调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退职)费标准时,按其退休(退职)时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参公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已按行政职务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职务)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的行政职务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二)参公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批准前已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相同技术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
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