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做好201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1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2012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3.50%计算。
二、2012年计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按月利率分段计息:
(一)2012年1月1日至6月7日按月利率2.916‰计算。
(二)2012年6月8日至7月5日按月利率2.078‰计算。
(三)2012年7月6日至12月31日按月利率2.916‰计算。
三、2012年度个人账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个人账户利息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息2.916‰计算。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