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自治区现行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标准执行,从
(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没有用人单位而以个体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二)申领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二、从
三、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