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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

  • 发布时间:2015-04-10 19:24:0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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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5〕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  用  地  区

小时

一类

1400

13.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

1210

11.5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

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1085

10.5

各县级市

四类

1000

9.5

各县、自治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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