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3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经县(区、市,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直属部门批准派驻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乡镇工作补贴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